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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总第163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6日 点击数:28,860 字号:

 

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2月28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1人;永兴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7人;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整个选举按分项提出候选人,统一酝酿、讨论候选人,分别确定正式候选人,分项分次选举的方式进行。

四、酝酿、讨论候选人,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

五、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永兴县人民政府县长、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上述各项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提名各一人,经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人选,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六、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永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正式候选人,各多于应选名额一人;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十分之一,即3人,确定正式候选人24人,进行差额选举。

七、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依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

八、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提名为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为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有效,否则无效。

十、提名人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向提名人说明情况。如果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即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坚持提名的代表符合法定人数,则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请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时予以考虑。

十一、如果提出的各项候选人人数等于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某项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十二、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中指定,大会秘书处派员协助计票工作。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始得进行预选。

预选时,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报告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十三、本次会议各项选举分两次全体会议进行。1231日上午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永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1231日下午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果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结果达不到应选人数,剩余的名额放到第四次全体会议另行选举。如果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达不到应选人数,少一名,本次代表大会会议不另行选举;少二名或二名以上,则本次全体会议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按前一轮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十分之一,如果只选2名,候选人人数应当为3名。

十四、本次会议正式候选人选票分为“永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选票”(大红色)、“永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票”(粉红色)、“永兴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选票”(大红色)、“永兴县人民政府县长选票”(天蓝色)、“永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选票”(黄色)、“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选票”(天蓝色)、“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粉红色)七种。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但省委选派的副县长候选人不占职数单独排列。

十五、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另选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担任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必须是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另选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担任永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

十七、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方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八、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九、候选人获得永兴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十、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选举具体事务。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均由大会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指定。

二十一、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张数,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由总计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清点结果。

二十二、计票工作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每个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

二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二十四、本选举办法经本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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