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调研报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罗育培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点击数:3,727 字号:

永兴县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调研报告  

永兴县财政局   罗育培  

   

我国的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我国的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一、我县消费税征管的基本情况  

消费税,在永兴县属于一个极小的税种,近三年来,每年征收入库税款总额在10-20万元之间,约占我县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0.017%-0.019%之间。目前,我县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两大行业,一个是烟花爆竹,年征收的消费税额为10-15万元,约占我县消费税总额的75%左右;另一个就是金银首饰,年征收的消费税为3-5万元,约占我县消费税总额的25%左右。征收的对象主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约30-40户)和金银首饰零售商(全部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自1994年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多年经济高速的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已不可避免的显示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并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消费税的立法意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同时,消费税作为中央独享税,限制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只能单纯依靠投资来追求地方税收和就业,造成了地方的“投资冲动”和产能过剩。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划分不合理。第一,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实现的是特殊型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性的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受增值税的影响很大,课征范围仍较窄。第二,我国消费税将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课证范围,这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部分税目的税率设置不太科学,难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例如,我国目前对成品油、乘用车、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等课征消费税的实际税率非常低,难以起到引导消费方向、节约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首先就一次性筷子而言,对于一双价值两分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其表面意义大于实质效力。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木筷上也不过一厘,这对于引导人们消费观念和环保节约意识的影响作用不大。其次,高档香烟,高档酒类,鞭炮类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还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效应,应使用高税率。最后,在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税率上,个别的调整和幅度值得重新考虑。另外,对一些大众消费的化妆品、手表等消费税率高于高尔夫球具乃至游艇显然不合时宜。  

(三)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太合理。国际上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适应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等各方面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最后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麻痹了消费者,减小了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作用,与消费税的立法意图不相适应。    

(四)征收环节存在瑕疵。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课税,其他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征收环节难以界定,厂商通常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尽管原则上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但征收成本很高。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消费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三、完善消费税改革的意见与建议  

(一)调整征税范围。我国应适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有限型消费税向中间型消费税转变。增加消费税应税品目,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要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完善和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研究将电池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以及非营运飞机等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于香水、口红等化妆品以及手表等大众消费品就应调整清理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调整纳税环节。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除卷烟增加了批发环节5%的消费税,金银首饰和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的特殊情况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建议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改到零售环节征收,并归属征税地方,地方政府在税目的增减和税率方面可以拥有比较大的税收权限。同时,在零售环节征收更符合消费税的属性,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行为模式,不单纯依靠投资,鼓励地方政府从消费者处获得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地方的“投资冲动”。  

(三)调整消费税税率。从国际比较来看,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率,一些大众消费品应当降低税率,对游艇、私人飞机以及其他可能新出现的奢侈品应当提高税率。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因为石油开采过量还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导致能源危机。而我国的税率相对较低,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应适度提高;采取国际通行的方法,加大对含铅和含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收;保护环境,提高鞭炮和焰火等易导致安全事故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对于一般消费品,如摩托车、啤酒、黄酒适当降低税率,促进消费经济的发展。  

(四)调整计税方式。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价内税,这种价内税虽然与增值税税基相同,征收管理较容易,但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易产生认识误区。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通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却容易造成由企业负担的印象。这种误区的产生不利于引导消费,也不利于落实国家分配政策。二是价内税使得价税混淆影响价格透明度及税收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与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将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价外税”,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让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能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消费税款的多少,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而且突出了间接税性质,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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