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 永兴县人大常委会农城环资工委(2007年6月8日)

文章来源:永兴县人大 作者:永兴县人大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点击数:4,663 字号: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和市人大的要求,我委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传洲同志的带领下,抽调两名市县人大代表与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专题调研组,于5月下旬至6月上旬,至有关单位和乡镇就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开展了深入调查。现将这次调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永兴县位于郴州市东北部,土地面积1979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总人口63万人,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3.05亿吨,县属可开发煤炭资源储量1.1亿吨,年生产原煤在200万吨以上。全县现有煤炭企业86个,非法矿山企业15个,地质勘查项目3个,是全国2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文件精神,坚持“一手抓专项整治,一手抓规范发展”的原则,挥重拳、出狠招,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非法煤矿反弹,促进了全县矿业秩序好转。我们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有:

1、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我县各级各部门统一思想,把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业秩序整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七组一办”。成立了“矿业秩序整治特别督查组”、“矿业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矿山公安执勤室”。研究制定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召开了多次整规会议,全面部署安排整规工作。县政府与各产煤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了责任状,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项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明确了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矿业秩序整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重点乡镇实行派驻工作队制度,指导乡镇抓好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

2、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治乱”工作是我们的主要任务,近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整治行动。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出动宣传车辆、发放宣传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各乡镇在重点矿区的醒目位置竖立永久性宣传警示牌,在主要交通要道悬挂宣传横幅,在全县上下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二是突出集中整治。近两年来,共关闭取缔非法矿井497(),烧毁、推倒厂棚483处,收缴、摧毁设备243(),查封电源439处,遣散务工人员2043()。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实行每天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责任区域,对巡查情况填报巡查记录,由巡查责任人员签字,严格执行“谁巡查谁填报,谁填报谁负责”制度。各乡镇巡查队伍对本辖区内所有非法煤矿实行不间断巡查,巡查做到不漏查一个矿点,真正做到露头就打,使非法煤矿没有生存空间。

3、全面清查,严格执法。

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了“查、处、纠”工作。一是认真组织“三查”。 各乡镇全面摸清本辖区内非法煤矿数量、具体位置和股东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公安部门严把火工产品审批关,摸清非法煤矿火工产品的供应渠道,严厉查处买卖火工产品违法案件。县经济局、县水电公司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摸清全县所有变压器和管电人员基本情况,全面检查向非法煤矿转供电情况,包括供电电源、管电人员、收费情况,严厉查处合法煤矿向非法煤矿转供电、村变压器向非法煤矿转供电、碎石场等企业向非法煤矿转供电等违法行为。二是公开查处案件。近年来,共查处违规使用爆炸物品案件7起,抓获涉案人8名,其中刑拘2人,治安处罚6人,收缴非法炸药728公斤、雷管1120枚;公捕11人,公判1(判刑5),其中涉嫌非法采矿罪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6人,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1人。三是纠正违规行为。近年来,全县共查处了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案件,涉及入股资金253万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友到煤矿谋利6名;因工作失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共39名。

4、制定方案,推进整合。

为了搞好资源整合工作,我们经调研论证制定了《永兴县调整煤矿布局方案》,结构性的调整了全县矿业布局。全县矿业布局凡符合兼并条件的矿井,一律实行兼并将矿井做大做强;凡具备技术改造的矿井,一律实行技术改造,提升矿井生产能力;凡生产规模小、布局不符合的矿井,一律依法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采矿严重影响水库安全,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停。近年来,共整顿关闭整合煤矿109处,其中关闭55处,资源整合54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学发展观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不强。

部分矿主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和利益驱动,见利忘义,不顾国家政策法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超深开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关键原因是科学发展观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不强,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此外,90年代初,各级政府对非法煤窑开采放任自流,疏于管理,致使非法煤窑“遍地开花”,这也是科学发展和矿产资源国家所观念不强造成的。   2、执法成本高。

一方面,一些产煤区应情复杂、执法路途远、难度大,每次执法必须采取联合执法,而联合执法涉及国土、煤炭、公安、电力、安全等9个部门,所需车辆、人员较多,油费、伙食费等费用非常高。执法越多,成本就越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法的次数。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法,使用炸药、枪支、砍刀等凶器伤害执法人员,受伤人员必须医治,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执法成本。如,在整治永耒交界处的矿业秩序,多次遭到违法人员的围攻,致使44名执法人员受伤,10余人重伤,执法成本剧增。在增加执法成本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造成执法不安全,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关闭整合难度大。

我们认为,目前的煤矿整顿关闭及资源整合工作步子太大,在短期内关闭煤矿的数量多,没有缓冲的余地和空间,造成社会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给基层政府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同时,出台煤矿整顿关闭及资源整合的行政规定与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倒置,行政规定超越法律规定。而且,行政规定的时效性过短,随意性大,造成政策的不连续性。相关职能部门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多,指导服务太少,煤矿业主的主要力量和精力忙于应付各种证照手续办理以及各种检查过关,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到煤矿安全生产上,没有放到井下作业现场,没有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不力。

一是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仅规定了“责令停止开采、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形式,而没有设立没收作案工具的行政处罚形式。尽管2005年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但是并没有写入《矿产资源法》。二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缺乏对一般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控制权。三是对非法煤矿矿主启动司法程序环节多,程序复杂,追究非法煤矿矿主刑事责任存在调查取证难、评估鉴定难、抓捕难、追究刑事责任难的问题。评估鉴定一个非法矿,拿到司法证据,不仅需数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全省只有一家有资质评估鉴定,忙不过来,时间常常要花上数月之久。近两年以来,我县抓捕的非法煤矿矿主有几十人,但最后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却相当少。

5、政策不连续。一是煤矿产量最低标准政策制定不连续,变化太快,在短期内由开始的1-3万吨,升为6-9万吨。二是证件数量过多、部分重复,如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重复之嫌,可合并。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

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整规工作集中宣传,组织广大矿主参加《矿产资源法》等培训班学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公开爆光典型违法案件,促进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整规工作的浓厚氛围,使广大矿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

2、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执法安全。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联合执法,集中国土、公安、监察、环保、安全、煤炭等部门力量,严厉打击爆力抗法分子。建议简易制裁爆力抗法分子的司法程序,从重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组建类似“林业警察”和“海关警察”、“铁路警察”的佩带武器的“矿产资源警察”。

3、加大治散力度,加快推进资源整合。

一方面,上级部门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整合政策,不能一刀切,不讲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争使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矿山布局明显优化。

4、完善政策法规,加快依法整规进程。

一是《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制定,已有10余年了,不少条款与当今情况不相适,建议提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如增加对违法采矿、洗矿工具和设备的扣留和没收的规定,增加对一般违法者予以行政拘留和刑事追究等条款。二是针对执法成本高问题,建议立法机构和上级部门应考虑地方行政执法成本,修改和调整有关法律、政策,以便于下级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例如,在矿业权价款收入的分配上,应当按照价款收入总额首先扣除实际出让成本,节余部分应当给地方留成一定比例。再如在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允许地方按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征管补赔,其余部分再按现行规定比例分成。而比例分成建议将省、市、县矿权收益分配比例调整为325。三是要确保政策制定的连续性,煤矿产量最低标准政策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应南北有别、高产量区与低产量区有别。此外,要减少办证数量、加快办证效率、整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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