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选,陪不起的选举信用!

文章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5日 点击数:11,842 字号:
[ 田必耀 ]

    几年前,北方某县人代会上,一位女乡长(县人大代表)因实行差额选举被县委领导安排作为副县长选举的“陪衬”候选人。在确定候选人时,县委领导就对她说,叫你当那个“陪衬”,就是对你的信任,你跟县委保持一致,你自己也不要投自已的票,你要是得个零票就是最大的胜利。结果,代表没有投她的票,这位乡长也没有投自已的票,她因得零票而“落实”了县委领导的意图。

    这位正式候选人创造了一个得零票的纪录,但这个纪录显然不是孤本。据2003年第12期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人大论坛》报道,在当年初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乡选举副乡长时,由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1名候选人在选举投票时也得了零票。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人大代表整体反对副县长、副乡长候选人当选,那为何又提名其为候选人呢?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代表转眼间为何全“变卦”了呢?从常态上说,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正式候选人,至少应得10票,为什么得零票呢?是代表存心“忽悠”这两位候选人,还是代表不认可其行政能力?事实上,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得“零票”的背后是陪选――代表被授意假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做陪衬参加选举。得“零票”固然让人吃惊,但并不意外,只不过是陪选过了头。候选人得“零票”不仅仅是以上两个案例,有些案例只不过没有被媒体披露罢了。

    事实证明,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陪选已成为应对差额选举制度的一种“技术”,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组织者有意划定候选人的“主角”与“配角”,一部分候选人成为另一部分候选人的陪衬。一些地方把陪选者得票稀少甚至得零票作为衡量“选举成功”的标准,并作为工作经验加以推广。

    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差额选举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我国法律确定了差额选举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正职领导人员进行差额选举是基本原则,只是在候选人确实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作为例外,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但人大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除了补选,实行的是绝对差额选举。从形式上看,陪选也是差额选举,差额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陪选与等额选举无甚差别。

    在陪选的格局中,选举权利很受到限制。一方面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利和选举热情被挫伤。把选民、代表作为选举投票的机器,他们在选举中只有权利同意某些人当选,没有权利另选他人,这无疑是妨碍了选民、人大代表依法充分行使选举权利,有违宪法精神和选举原则。另一方面是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利被歧视。法律规定,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和法定数量的选民、代表提名候选人法律地位相等,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把代表提名的候选人作为“二等候选人”,做选举的陪衬,并动用组织的力量,施加压力将陪选者“合法”地选下去,这是人为地制造候选人政治地位的“差别”,明显是对候选人被选举权利的歧视。

    “选与不选都一个样”,选举权利得不到张扬,其逻辑结果是“厌选”。正如《中国选举状况报告》一书所披露的,“中国公民对现行的选举表现很冷淡,但是并不能说明他们缺少热情和觉悟,他们希望有机会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志,现行的选举制度和做法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教育,一次直接的民主实践超过100次的民主教育。随着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成长,公民对民主选举的诉求愈来愈强烈。差额选举原则和选举权是选举信用的内核。可以想象,当陪选破坏差额选举原则,影响选举权利正常实现时,选举制度的信用会大打折扣,甚至消陨。长此以往,将会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那就是选举制度的信用不仅在选举人,还有候选人,乃至在公民的观念中将徒有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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