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审查”不是“审议”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5日 点击数:5,467 字号:

[ 简育田 伍盛国 ]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比较普遍地存在这样一个现象:“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计划、财政部门在报告工作时,开头都是:“我受××(机关)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笔者以为,其中的“审议”应改为“审查”,理由如下:

    一、“审查”和“审议”在词义上区别明显。“审议”和“审查”虽都有审核的意思,但“审查”重在“查”,即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指出和纠正,显示的力度更大;而“审议”重在“议”,就是讨论、议论、分析、说明,力度要小得多。

    二、《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里,法律既然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报告是“审查”,报告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报告开头表明愿意接受“审查”的态度,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一府两院”等报告单位实际上是以报告工作的形式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代表通过审查报告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如果用“审议”就不能更准确地体现出上述关系。“审议”一词主要用于表述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等会议文件,对将由会议最终表决或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发表观点、意见和看法,表明意愿和态度。“审查”与“审议”,用词非常精细准确,既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权力的共同点,又表明两者在层次、范围、权力地位上的差异。

    由此看来,“审查”和“审议”确实不能混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来源:人大研究 1999年第12期    点击数: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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