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的代表还是全体选民的代表?

文章来源:《人民政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5日 点击数:5,422 字号:

《人民政坛》编辑部:

  我是一个老师,去年刚当选为新一届县人大代表。我一直认为自己是代表全县的教育系统尤其是老师,行使代表的权力。前两个星期,学校所在村的一位村民听说我是县人大代表,就找到我反映问题。我想我是教育系统的代表,村民所反映的问题与教育无关,就让他去找了村里另一位县代表。后来想想觉得自己的做法不妥。作为县人大代表,我是该代表教育系统履行职责,还是该代表全县的选民呢?

  

陈雪

  2007年3月28日



  答:许多人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大代表应该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行使代表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大代表不能仅仅局限于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还要代表本行政区域全体人民行使代表权力。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条又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两条规定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履行职务的,必须对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人民负责,也应该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人大代表要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就必须把原选区人民的心声,带到人代会,这是他的基本职责,亦是他应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如果一个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力的过程中连原选区人民的心声都不能反映,那么只能说这样的代表是一个脱离了人民的代表,其为民众代言的神圣职责也将落空。

  但是人大代表的实质乃是人民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的头衔前,并没有教育系统这样的限定词。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接受监督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反映民情民意、去参与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也就是说,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执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是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集体行使职权的。人大代表既要代表原选区选民说话,对原选区选民负责,也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全体选民负责,这两者是统一的,不应该人为地对立起来。与此同时,人大代表,特别是高层级如全国、省级人大代表,他们代表本选区或本单位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反映本级行政区域内其它选区选民的心声。

  代表是本级行政区域全民的代表,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传递原选区人民心声的同时,也决不意味着原选区人民心声就可以凌驾于本级行政区域人民的心声之上。客观地说,尽管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本级行政区域人民的心声在很多时候是重合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没有交叉甚至矛盾的时候。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仍然在许多领域内现实地存在着矛盾。作为人大代表,在传递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情况时,也应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考量,自觉地使地方利益服从于本级行政区域人民的普遍心声,服从于整体利益的需要。也只有既传递好原选区人民心声,又从人民的普遍心声出发去研究问题,才能着眼于整体利益,坚定地维护法制的统一,有效地管理好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您是教育系统选举出来的代表没错,要代表全县教育系统议政履职也是没错的,但村民找您反映问题,您也有义务代表村民,听取他们的心声,维护他们的利益。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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