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区别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6日 点击数:4,642 字号:
     “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在适用范围上有明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一般分为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需要由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情况,属批准任免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出现人大任免干部的提法,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权行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大人大对干部使用的权力是选举权决定权罢免权,而没有任免权。所以,在有关对干部使用的报道中,应当分别情况,选用恰当的法律术语,而不能笼统地采用任免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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