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就在我们身边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点击数:2,437 字号:

    物权法民生热点 70年后房子继续放心住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要征地先依法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拾金不昧可要求取得报酬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二卖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离我们很近   

    “
好不容易买套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归属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   

    “
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新起的楼盘层数过高、密度过大,严重影响我们这栋楼的通风、采光,我们要争回阳光权”   

    
上面说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权,物权法对这些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70年大限到期后自动续期,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大到土地、房屋,小到存款、车位,物权法与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物权这种重要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物权法专家孙宪忠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物权法的出台,是以民事权利的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展现,确立了对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一部重要的支柱性法律。   

    “‘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出台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民生的大政方针。孙宪忠研究员说,物权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重要性正是由与老百姓的密切相关决定的,所以说物权法、物权离我们很近,就在我们身边,而不是离我们很远。  

  
 物权的概念明晰了    

   “
物权法的出台使物权的概念明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黄海涛法官说,我国以前的法律规定,很少有物权的概念。他以物权法中的共同所有为例进行说明,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黄海涛表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再比如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就明确了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海鹏举例说明了物权法中留置权的概念。比如车主甲到乙的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但修完后拒绝支付修理费用,这时乙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并要求甲偿还。如果甲仍然拒绝偿还费用,乙有权变卖汽车并从中扣除修理费用。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好学一点物权法  

    
物权法专家都说,物权法虽然出台了,但物权概念的树立与普及,物权法在人们生活当中的应用,特别是如何依据物权法正确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他们建议,人们应该对物权法的一些基本的内容,特别是与自己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条款,有所了解。当然,物权法又是一部非常专业的法律,让普通群众掌握也是不现实的,有些起码的、一般的了解和认识就很好了。   

    
孙宪忠研究员说,经过多次审议,最终通过的物权法是比较完善而且符合我们当前的社会情况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是比较好的,就是说比较合用。除了公民个人了解法律外,建议人大、政府的相关法制部门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注意增强针对性,创新形式。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可以增强物权法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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