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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人大代表辞职有悖法律
什么是辞职?翻开词典是这样解释的:辞职是请求辞去职务的行为。不言而喻,人大代表辞职就是担任人大代表的人请求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人大代表辞职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强制他人辞去代表职务。
时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了由组织出面谈话,“劝”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并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形则应“劝”代表提出辞职的规定。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代表的个人自愿行为,然而,究其实质则是组织上的一种强迫、强制行为,他并不是代表真实意愿的表达,违背了自愿原则,有悖法律的规定。
一是“劝”其辞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代表法》、《选举法》,均没有设定“劝”代表辞职的法律规定。
二是“劝”其辞职,违背法律精神。从《代表法》第40条可以看出,即使因刑事案件被羁押而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服刑的,也不过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待上述情形在任期内消失后,仍应恢复其代表职务,可见,法律对保障代表职务的程度之高了。至于《代表法》第41条关于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确实不愿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代表而设定的,并从法律上赋予了代表享有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由代表自己行使,而不能由组织变相、迫使其行使。地方人大制定变相强迫其行使这种权利的规定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三是“劝”其辞职会陷入尴尬局面。“劝”其辞职的对象大多是“官员代表”,这些人因为考虑到“官帽”的需要,在组织部门谈话后,普遍会递交辞职报告。然后,辞职必竟是一种自愿行为,倘使被“劝”的对象就是不愿意辞去代表职务,就会陷入一种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可见,这种辞职制有碍严肃性。
另外,还需值得一提是:“因工作需要”组织上推荐你当选代表,又“因工作需要”“劝”你不能当代表的做法,实际上是我国选举制度设定上的一个缺陷,也是应该亟待完善的。(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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