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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茧与破茧:“两官”入额报备的衡平智慧
2017年5月26日永兴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县人民法院首批38名入额法官、县人民检察院首批27名检察官的报备。总共65名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两官”)进行了备案,首批入额“两官”的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占3%;法学相关专业61人,占94%;非法学专业4人,仅占6%。专业素养良好,基本实现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两官”入额是顺应公正司法的时代呼唤,司法职业化、精英化的必由之路。
源起:“两官”入额报备的司法背景
员额制改革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现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其实施关系到每一位司法人员的职业愿景,关系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016年7月,中央政法委在长春召开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要求10月底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就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按照中央、省委司法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和《湖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试行)》(湘司社改[2016]5号),经动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党组审议、审核公示、湖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审议和表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确定本县人民法院首批入额法官38名,县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27名,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首次遴选入额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意见》(湘司社改[2016]6号)第八条规定,对原任检察员的,不需再办理任命手续,但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
做茧:专业化与精英化的迷失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制是争议最大的难题,出现了诸如离职、司法效率下降、遴选逆向淘汰等问题。面对入额的竞争性,两官入额后落实司法责任与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不平衡,办案压力的累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离职现象频发。特别是目前推行的员额制改革将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比例确定为不得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从实施状况来看, 这一比例过低,导致法官、 检察官流失迅速加剧,办案压力大幅上升,案多人少,影响司法效率。另外,在员额制实行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管理权位阶优越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院长、检察长等组织领导者掌握着最为核心的管理权力,使得院庭长、检察长在竞争入额中“固定”占据一个员额指标的现象。即使上述领导阶层是优秀管理者,但并不能保证其能够满足司法专业化及精英化的要求,使选任机制逆向选择。因而,在司法改革的嵌入与抽离中,专业化与精英化的迷失,成为一个问题堡垒。
破茧:推进“两官”入额报备的向路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行使司法监督权,“两院”与人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保障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进行,实现人民民主权力。基于宪法精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司法监督的形式包括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对于“两官”入额向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备,属于工作监督的范畴,监督内容涉及报备程序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入额人员是否符合遴选标准等有关方面。目前,永兴县“两官”首批入额报备工作顺利完成,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合理的遴选标准是前提。员额制改革实质是在法官、检察官内部中进行择优筛选,并非简单地在同一个职业体制内遴选。湖南省遴选方式采用是“考试+考核”方式,为了真正实现“两官”精英化,面试和考核工作应该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全权主导,制定举报以及投诉制度,遴选过程如有不公平现象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诉,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行使询问或者质询等监督方式,使人大入额监督工作前置,当好司法战线的“守门员”。
永兴县人民法院不同部门法官员额比例表(表一)
所在部门 |
入额法官数 |
所在入额法官的总数 |
审执业务一线(刑庭、民庭行政庭、派出法庭、执行庭) |
21 |
55% |
综合审判岗(立案庭、审监庭) |
4 |
11% |
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等) |
0 |
0 |
院领导层 |
4 |
11% |
定额要兼顾灵活性与科学性。我国目前员额制比例确定为最高39%,不具有灵活性。员额的确定是个动态的过程,入额应根据本辖区的经济水平、人口数量、本院部门职能及案件数量等因素确定员额比例。以永兴县人民法院为例,在入额法官报备的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全面审议报备人员名册,(表一)尽管院领导层占据11%的比例,但是审执一线以及综合审判岗却占据入额法官总量的55%,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占据入额比例,较为合理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司法压力,保障了案件审理质效。因而,在“两官”入额报备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考虑案件的质和量、业务庭类型、审级等因素来衡量法官实际的工作量负担,并采取长期有效的司法监督来保障入额比例的科学性。
入额要摆脱行政化羁绊。我国法官、检察官具有职级依附行政级别的一贯传统,此次入额工作中同样裹挟着行政化因素,并未弱化“两官”职级与行政职务交叉的情形。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立法工作中明确取消正副院长、检察长等行政职级与职务混同的设置。在具体实践中,依据司法规律,采取分类管理、权力双向制约模式,采取工作监督方式,实现行政管理人员及司法审判人员双方责权明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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