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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2005年8月31日永兴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县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治安、人口计划、民政、民族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调整变更;
(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财政预算及其调整变更;
(三)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财政决算;
(四)县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情况;
(五)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修编;
(六)事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以及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
(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产业布局规划的方案;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县本级预算执行与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小区建设、标志性建筑的总体设计和命名以及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方面的变更等事项;
(八)确定或变更全县性节日或纪念日、县树、县花、县标及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九)司法、民政、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认为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机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及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名称变更;
(五)由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建设情况;
(六)特大自然灾害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方案构想及可行性报告;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数据、调查分析资料等。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及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说明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的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议和讨论。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认为必要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相关国家机关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的;对拒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对因不提请而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视其情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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