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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 (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原则通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点击数:3,172 字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下列职务:

()决定常务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

()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决定县人民政府县长代理人选;

()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

()决定任免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和任免本级人民法院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决定县人民法院院长代理人选;

()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和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

()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  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七条  决定是否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分别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代理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代理职务,直到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十条  副县长的个别任免,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三条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员,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属换届选举落选的,任命同一职务应在一年以后才能提请。

第十四条  撤销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机关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分别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免。

第十八条  凡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提请机关必须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须填写《永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并附有任免对象的简历、德才表现、任免理由和拟任人员的供职发言等书面材料;提请辞职者要有个人书面辞职报告。

上述报告和材料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天送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逾期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不予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责成提请机关补充有关材料,或者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提名人选有不同意见,可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予审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届期内任命的平职异动干部,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时,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必须进行任命前公示,在公示期内发现重大问题的不予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凡在原单位任法定代表人的,提请机关应依法审计,并报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凡未经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拟任人员一般不得提请任命,审计出有重大问题的人员,已提请任命的应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和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辞职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对免职或撤职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发给免职或撤职通知。

凡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面向国徽宣誓,宣誓仪式在颁发任命书后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均对报请机关发给人事任免通知书。人事任免通知应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载入常务委员会《公报》,并在县电视台公布。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和接受辞职,需上报备案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撤销职务的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未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的,不得按拟任职务先行到职,不得对外公布,不得离职。其中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人员的职务,应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对外公布。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任职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工作或离职、退休,要依照法定程序由有关机关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或决定接受辞职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更名、撤销或合并,由有关机关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办理新的工作机构人事任免手续,其机构变更情况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主任会议认为特别重大的控告、申诉和意见,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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