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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乡镇和县人大机关工作的由组织提名当选的县人大代表异动后应依法辞去代表职务的决定
-- (1999年12月27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县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一种光荣而神圣的职务。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以来,由于乡镇领导干部届内异动,加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不同步,一些由组织提名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乡镇领导干部调离了原选举单位,如不及时辞去代表职务,新调入的乡镇领导干部则因受代表名额的限制不能补选
为县人大代表,从而打乱了县人大代表结构的合理分布,影响了人大工作的有序进行。鉴于此,为保证全县人大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9条关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的规定和中共永兴县委永发〔1999〕25号文件精神,今后,凡由组织提名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乡镇和县人大机关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依法辞去代表职务。
1、由组织提名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乡镇领导调到县直机关任职的,应依法辞去代表职务。
2、由组织提名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乡镇领导在本乡镇或调到其他乡镇改任非主要领导职务及离岗、退休的,应依法辞去代表职务。
3、由组织提名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调到其他乡镇仍任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的,是否应依法辞去代表职务按所调入乡镇原分配的领导干部代表名额而定。
4、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任职的县人大代表调离县人大机关或退休的,应依法辞去代表职务。
以上人员辞去代表职务,应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进行:一是由干部管理部门找因工作异动需要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干部谈话,说明情况,做好工作,要求该干部及时写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书面报告,送达县人大常委会;二是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接受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并以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对外公布;三是补选县人大代表的工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由原选区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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