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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的暂行办法

-- (1998年4月29日永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点击数:8,022 字号: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得少于两天,临时召开的会议除外。

代表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要请假的,应当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听取、审查和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4、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其它事项。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由五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当选资格进行审查,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主席团报告。

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七天前,需举行主席团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1、讨论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3、听取上次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4、提出代表大会的议程草案;

5、提出大会召开的日程安排;

6、提出本次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资料组、组织组、会务组、议案组、后勤组、保卫组成员的建议名单,每届第一次会议时须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7、确定大会特邀、列席人员名单;

8、划分代表团,确定召集人;

9、决定各代表小组开展会前视察活动的有关事宜。

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正式会议前,要召开预备会议,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大会主席团;

3、通过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名单;

4、如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5、通过大会议程。

6、预备会议暂时休会,主席团召开第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

 (1)通过大会日程安排;

 (2)讨论决定大会执行主席名单;

 (3)决定代表议案截止时间。

7、预备会议继续,由执行主席宣布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事项。

8、召开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大会(成立临时党委和党支部)

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时,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开幕式后,由乡()长或副乡()长作政府工作报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作主席团工作报告;由分管财政的副乡()长或财政所所长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政府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报告。

大会安排代表团审议各项报告,审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后,同时举行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主要内容:推荐候选人名单,并交代表酝酿提名;讨论选举办法。听取议案组关于议案征集情况的报告、并决定处理办法。讨论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草案。

第二次全体会议前,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报告的情况汇报;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选举办法。

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如有选举事项,大会通过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听取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征集情况的报告;通过有关决议;举行闭幕式。

十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人民政府、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议案,经主席团审查同意列为大会议案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余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十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十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十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在选举前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

十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十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任期内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如因工作异动,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职。大会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十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十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辞职、罢免结果,由主席团公告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备案;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辞职、罢免结果,由主席团公告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九、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十、本暂行办法授权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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