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决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4日 点击数:4,997 字号:

 

永兴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决定

——20111223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28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促进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稳步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列>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义

近几年,我县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但是,也还存在设施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集中供养率不够高、一些五保对象想入住敬老院而不能入住等问题。全县上下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县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更完善、管理更规范、环境更宜居,愿意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基本上集中供养的目标。

二、加快农村敬老院的改扩建工作

我县农村敬老院“一乡一院”格局已经形成,但现有床位不能满足入住需要,下阶段重点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改、扩建一批农村敬老院。对改、扩建的农村敬老院,县政府应根据增加床位的多少给予适当的奖励扶持。

三、加强农村敬老院的管理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院务、财务、伙食、卫生、安全保卫、管理等制度。加强院务公开,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发挥其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2.加强队伍建设。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与集中供养人员1:10的比例配备,由乡(镇)政府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3.鼓励支持发展院办经济,不断增强自我改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4.发扬互助互济优良传统,鼓励有帮扶能力的供养对象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

四、齐抓共管,确保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抓好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尊老敬老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力量、民间资源参与农村敬老院建设。完善对散养对象的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规范供养对象审批程序,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培训工作,抓好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五保供养和发展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列入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落实工作经费。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政策规定,适时调整,逐步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工作人员待遇。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完善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建立县、乡(镇)医院与辖区农村敬老院定点服务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定期上门服务。

教育、审计、人社、国土资源、住建、房产、广电、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根据职能特点,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服务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凡因领导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