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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部分案件实行申报备案的规定
-- ——2005年7月8日永兴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工作监督权,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根据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的司法机关是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第三条 县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应申报备案:
(一)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中被告人被逮捕而未受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超审限或依法全部改判的案件;
(四)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
(五)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组评查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案件;
(六)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违法违纪案件;
(七)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第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应申报备案:
(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撤案的刑事案件;
(二)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案件;
(三)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案件;
(四)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五)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违法违纪案件;
(六)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刑事、民商、行政案件。
第五条 县公安局对下列案件应申报备案:
(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在三个月内未抓捕的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
(三)县公安局纪检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四)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
(六)对犯罪嫌疑人应该抓捕而未抓捕的案件。
第六条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受理案件申报备案事项。
第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四、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当在每月的月末以书面形式申报备案。
第八条 对应申报备案而不申报备案的或超过规定期限不申报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督办,经督办仍不申报备案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承办人、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应把案件申报备案工作作为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保证按照本规定作好申报备案工作。
第十条 案件申报备案后,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审查,对超过法定期限未结的案件,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对重大和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案情,调阅案卷,提出建议,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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