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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永兴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审查监督的
暂 行 办 法
(2024年7月 24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及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利用下列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
(五)政府债券资金;
(六)政府融资及其他财政资金。
计划投资额虽在5000万元以下,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也可列入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应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衔接,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全程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内容监督与绩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审批、计划、建设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或融资建设项目,严防各类政府债务风险。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结合本县财力状况,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初步方案时,应当邀请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深入调研,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计划投资、年度财政资金需求等;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说明,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经过听证程序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听证情况和听证结论;
(三)项目实施的效益性说明,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等预期效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以议案方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本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要审查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审查项目立项依据、批复文件、经过听证程序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听证情况和听证结论等情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审查项目规划、土地预审、环境影响预测、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五)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举债融资是否合法合规,主要审查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
(六)项目实施时机、建设周期安排是否恰当等。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30日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
第十一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后,对相应项目逐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县共建项目只审议不票决),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获得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的为通过。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可待条件成熟时由县人民政府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票决。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票决情况,下达批准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文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下达批准文书后1个月内,将票决通过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撤销项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三十日提交调整方案,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和票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县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计划、审批管理,严格估算、概算、预算控制,强化结算、决算评审。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及项目的绩效自评,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安排使用的审查监督,开展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行动态监督,并遴选出部分重点项目采取组织代表视察、询问、质询、专项调查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在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平台加强对县人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五个流程和单位自评、财政评价、审计评审、人大评议四个绩效管理环节的全生命周期“五算四评”联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实施期满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票未能达到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依法依规组织解决存在问题,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实施情况。重新报告后满意票仍未达到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县人大常委会应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永兴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票决制实施和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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