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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 (1998年6月25日永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湖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表小组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组织形式。
二、我县各级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分别建立:“驻永省人大代表小组1人;驻永市人大代表小组1个;县人大代表小组若干个。代表小组应推选组长和副组长。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要求:
1、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次活动内容和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2、代表必须参加本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向组长请假。
3、认真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及时掌握和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情况的问题,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供第一手资料。重大问题或重要建议、意见应及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反映。
4、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5、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代表活动提供情况和服务。
四、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广泛听取本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解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情况。
3、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
4、了解和反映行政、司法部门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
5、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带头参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6、组织代表学习人大理论和业务知识,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推介代表先进事迹,推荐评选优秀代表。
五、代表小组活动的方式:
代表小组以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活动为主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代表活动。
1、积极开展先进代表小组活动;
2、积极开展“爱岗敬业、争当优秀代表”活动;
3、积极开展“四个一”(即献一策,牵一线,办一事,帮一户)活动;
4、定期组织代表视察、调查和走访选民;
5、约见政府领导及政府组成单位领导。
六、代表小组应建立以下活动制度:
1、学习、工作、会议、考勤制度;
2、活动情况记载和活动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制度;
3、分工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制度;
4、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制度;
5、评选推荐优秀代表制度。
七、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八、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建立乡镇人大代表小组及其活动制度。
九、本暂行办法授权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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