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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 (2006年8月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点击数:2,409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代表小组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县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保持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联系代表的具体工作由选任联工委负责。

第三条  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开展调查研究。

第四条  关心代表的生产和生活情况,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代表排忧解难。

第五条  及时总结和推介代表执行职务的典型经验,不断推动全县代表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列席。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活动,了解相关工作方面情况,为出席大会做好准备。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和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活动以及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邀请部分代表参加。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在普遍联系代表的基础上,重点联系所联系的乡()和系统的代表,非驻会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同所在的代表小组代表的联系。通过到基层调研、专门走访等形式,对所联系的代表要每年至少走访一次,重点了解他们的工作、生产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把每年的11月份确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月。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全面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争先创优活动,切实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应依法督促检查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各承办单位依法及时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及时向代表通报。并督促“一府两院”将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重要案件的处理情况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向代表寄发有关资料,并为代表订阅人大工作方面的刊物。

第十三条  建立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制度。每月10日为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由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轮流值班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代表来信来访日常接待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对代表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进行登记,并办理。如属重大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必要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督促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实行代表活动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36912月的25)为代表活动日,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每次活动情况应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代表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县人大常委会要对代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培训,以增强代表素质,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代表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届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接受他们的评议。代表每年应认真如实填写代表履职登记卡,并由代表小组年底前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定期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并适时对履职积极、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代表进行表彰。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支持原选区选民提出的对该代表的罢免要求。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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