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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点击数:6,238 字号: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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