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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第亮等同志的任免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0    

2007年6月13日永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

任命:

陈第亮同志为永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廖翔鲲同志为永兴县民政局局长;

李兴师同志为永兴县司法局局长;

周林根同志为永兴县财政局局长;

李建国同志为永兴县交通局局长;

梁外民同志为永兴县文化局局长。

曹永斌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刘卫华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玉明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圩法庭庭长;

王学功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鲤鱼塘法庭庭长;

曹正平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阳海盛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郁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刘西辉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杨家明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陈佳柏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胡海吾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刘明孝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文斌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朱泽圣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黄志坚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卫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钦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圩法庭副庭长;

罗艺萍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曹智云同志为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黄光华同志的永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邓云华同志的永兴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廖翔鲲同志的永兴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冰同志的永兴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周林根同志的永兴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李建国同志的永兴县建设局局长职务;

李福建同志的永兴县文化局局长职务。

曹永斌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卫华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李玉明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鲤鱼塘法庭副庭长职务;

王学功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柏林法庭庭长职务;

陈佳柏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胡海吾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明孝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文斌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郁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刘西辉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戴小凤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朱泽圣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黄志坚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圩法庭副庭长职务;

曹跃武同志的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永兴县人大常委会

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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